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理;规定的执法机关未予处理的,旗县级以上的爱卫会应当督促该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经督促仍不依法处理的,旗县级以上的爱卫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对该执法机关进行公开批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