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和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并制定检查评比标准、办法;负责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除害灭病工作;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三)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对防治疾病、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组织实施防治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病媒生物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使公民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五)开展区内外社会卫生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