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