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