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和引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村)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诫,劝诫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