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物品或者侵权标识、标记;

(三)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侵权标识、标记的材料、工具、设备;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的,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