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已修改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并遵守海事部门公布的航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