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可以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等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