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