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和设施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