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