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排污口的,依法予以处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改动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