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水务、卫生、农业农村、交通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