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噪声严重扰民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组织协商,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时间及其他补偿措施,并将达成的协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