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住宅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