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对收集到的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记录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
房屋、规划、消防、税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社会保障、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采集、录入、更新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消防、治安、商事登记、税务、规划、安全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