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