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四)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五)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