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五)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