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养护责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