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人员应当经市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一)矿山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三)安全主任。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本条第一款规定考核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