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