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