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区和城镇及周边区域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