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