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