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挂号、就诊、缴费、检验、取药、转诊、住院提供优先服务和便利条件,为高龄、重病、失能、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并提供导医服务。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诊察费。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减免普通诊察费。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就医诊疗费。提倡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