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

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定期发布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