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化组织服务质量、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评估体系和考核机制,评定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类型、补贴标准和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财政、民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资金和其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