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要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