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督办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重点办理建议),由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交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