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地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一)A类:所列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B类:所提事项正在解决或者逐步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

(三)C类: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四)D类:所提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

答复代表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书面告知代表;年度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办理。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提出建议的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