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被审计单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的二十日内,应当将本部门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