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对本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沟通,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