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经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品种应当在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品种登记的适宜区域内。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建立包括购种人、品种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内容的销售台账,保存两个生产周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