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未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程序,禁止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