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