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第十三条已修改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按照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