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