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身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由筹集资金列支。协商不一致的,由住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