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持既有多层住宅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书面意见、公示结果及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实施方案等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审查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