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