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