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三)加装车篷、遮阳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