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三)加装车篷、遮阳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