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置换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