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置换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