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