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