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