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