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