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安全宣传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