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